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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正义论重构:平等自由与差别原则的新解读

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中提出了两个主要原则,这两个原则是他在其著作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中提出的关于社会基本结构公正性的核心概念。这两个原则如下:

1. **平等自由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相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都应有同样的权利,这一体系要和同样自由体系相容。这意味着,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每个人都有权享有最基本的权利和自由,并且这些权利和自由应该在所有人之间保持平等。

2. **差别原则和机会均等原则**:
- 差别原则指出,只有在社会经济不平等能够使最少受惠者获得最大利益时,这样的不平等才是被允许的。换句话说,如果社会中的某些人拥有更多的资源或机会,那么这种安排必须使得社会中最弱势群体的利益得到最大化。
- 机会均等原则指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当附属于工作职位和办公室向所有人开放的机会均等条件。这表明,任何社会地位或财富上的差异都应该是基于公平竞争的结果,而不是因为出身、性别或其他非个人因素的不同。

这两个原则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了罗尔斯对于理想社会正义状态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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