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到的内阁官制是在清末新政期间为了改革中央官制而制定的一系列文件之一。1910年草拟的内阁官制确实规定了各级官员的职责和权力范围,其中提到的“侍郎”、“巡抚”有奏事之权,指的是这些官员有权向皇帝或朝廷上奏章,汇报地方或部门的情况。
具体来说:
- **侍郎**:在清代,侍郎是各部的副长官,与尚书共同管理部务。他们有权对有关本部事务的重要事项进行奏报。
- **巡抚**:巡抚是一省的最高军政长官,相当于今天的省长。他们负责一省的行政、军事等事务,并且有权将重要情况直接上报给皇帝或中央政府。
这些规定体现了当时试图通过明确各级官员的职权来加强中央集权的努力。然而,内阁官制的出台并没有完全改变原有的官僚体系,而且很快辛亥革命爆发,清朝灭亡,这部官制也未能全面实施。
1910年内阁官制草案:侍郎与巡抚获奏事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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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年内阁官制草案:侍郎与巡抚获奏事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