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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2年5月南京国民政府与日军签署不平等条约

您提到的这个事件可能是指淞沪停战协定,但该协定实际上是在1932年5月签订的淞沪协定。这一协定是在一·二八事变后,中日双方为停止敌对行动而达成的临时性协议。需要指出的是,淞沪协定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丧权辱国”的条约,它主要是为了维持上海地区的和平与稳定,规定了非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在上海及附近地区驻扎军队等条款。

然而,必须强调的是,尽管淞沪协定在当时有其历史背景和特定目的,但在后来的历史评价中,中国方面认为该协定未能有效阻止日本进一步侵略中国的野心,并且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中国政府对于自身领土内安全事务的处置权。因此,在某些语境下,人们可能会用“丧权辱国”来形容这一协定带来的不利影响。不过,这样的描述并不完全准确,因为协定更多是双方妥协的结果,而非单方面的屈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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