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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作为合伙企业出资的选项分析——甲乙丙三人合伙案例探讨

在设立合伙企业时,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因此,只要某项出资是合法的财产权利或者可以估价并能依法转让的非财产权利,原则上都可以作为合伙人的出资。

但是,如果具体到某些特定情况下,以下几类可能不能作为合伙人的出资:

  1. 违法或不合法的财产权利。
  2. 无法估值的财产或权利。
  3. 不能依法转让的财产权利。
  4. 已经设定担保或其他权利负担的财产。
  5.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

所以,没有具体说明的情况下,很难直接指出哪一项不能作为出资。如果有具体的选项,需要根据上述原则来判断。例如,如果选项中包含“非法所得”、“未取得产权证书的土地”等,则这些是不能作为出资的。请提供更详细的选项以便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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