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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例!4人利用AI侵犯著作权被判刑

6月13日,记者从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获悉,由该院提起公诉的北京市首例利用人工智能(AI)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获法院判决支持。通过审理,法院认定被告单位福州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罗某某、姚某某等4人因犯侵犯著作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缓刑,并处罚金6万元至2.5万元不等。

“我画的画在网上被人盗用了,他们在网上售卖牟利!”2024年5月27日,张某的报警电话让一起利用AI侵犯著作权的犯罪浮出水面。

经查,被告人罗某某、姚某某等4人,于2024年3月至7月间,共谋从互联网平台下载他人美术作品后,使用开源软件生成侵权图片,制成拼图对外销售。经比对,被告人销售的多类拼图图样与张某、刘某某等多名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关键元素一致,属于实质相同。经查,上述各被告人于涉案期间共售出侵权拼图产品3000余件,非法经营数额共计27万余元。

办案检察官仇怡然向记者介绍,当前,涉AI生成模型案件尚未有刑事判例可作参考。高技术、新手段是此类案件的显著特点,著作权如何认定、侵犯著作权行为如何在刑法意义上进行实质判断则是本案需要突破的主要难点。此外,使用公有领域再创作的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如何理解判断演绎作品的独创性等也是摆在办案人员面前的问题。

为妥善解决这些可能存在的争议问题,通州检察院借助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专家智库平台,先后三次组织开展专家论证,邀请多名知产领域专家学者共同研讨、分析,听取意见建议,最终认定本案被告人AI处理后图片与原作“实质性”相同,利用在先素材创作的演绎作品,其演绎部分的独创性亦应受到法律保护。

仇怡然介绍,此案中,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共收到公安机关移送的电子数据光盘56张、移动硬盘3个,全案电子数据以“T”为单位计算。通过申请检察技术协助,检察机关前后开展了四次勘验检查辅助工作,在原来1名报案人的基础上追加刘某某等5名被侵权著作权人,全面维护多方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还查明,罗某某实际控制的福州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除为同案姚某某生产拼图外,另存在其他合法生产经营业务。办案人员通过查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明确涉案公司参与复制发行他人美术作品犯罪活动体现单位意志,相关违法所得用于公司生产经营,且公司并非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后依法追加单位犯罪。

今年5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对罗某某、姚某某等4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同时对生产侵权拼图的福州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追加单位犯罪,一并提起公诉。据此,法院一审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雪泓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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