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或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的,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这意味着,如果要将录音制品(如音乐CD、音频文件等)通过有线或无线的方式进行公开传播,例如在广播电台播放、在线音乐平台提供下载或流媒体服务等,都需要事先取得录音制作者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这是对著作权的一种保护措施,确保创作者能够从其作品的使用中获得应有的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