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的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第十条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这些规定体现了我国自然资源的基本归属原则,确保了国家对重要资源的控制与管理,同时也保障了一定范围内的集体所有制形式。这样的制度设计有助于平衡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