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金山对日和约"通常指的是旧金山和约,正式名称为对日和平条约,是1951年9月8日在美国旧金山签署的对日和平条约。该条约标志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同盟国与日本之间的和平状态正式确立。条约中规定了多项内容,包括日本放弃对其它国家占领的所有权利、日本领土限制等。中国当时并未参与此条约的签订,因为中国正处于内战时期,且政府更迭,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被邀请参加。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名为“对日和平条约”,但中国(包括台湾地区)、朝鲜、越南等国家并未参与条约的签订,这使得条约在国际法上的完整性和普遍接受度上存在争议。对于这一历史事件的理解和评价,往往受到不同国家和地区视角的影响。在中国的历史叙述中,通常会强调中国的缺席以及对条约某些条款的不满。
旧金山对日和约名词解释
《旧金山对日和平条约》(英文: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日语: 日本国との平和条约),简称“旧金山和约”,是由第二次世界大战的48个战胜国与战败国日本于1951年9月8日在美国旧金山所签订的条约。
该和约主要是为了解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战败国日本的领土及国际地位问题。和约的声明:日本承认朝鲜半岛独立、放弃台湾、澎湖、千岛群岛、库页岛、南沙群岛、西沙群岛等岛屿的主权。
《旧金山和约》是身为战败国的日本确立战后再次崛起和确立国家走向的决定性合约。因《旧金山和约》签订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取得联合国席位因此 被美国、英国、法国等国排除在外,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自和约签订均未承认过《旧金山和约》。
解析
对日和平条约(通称旧金山和约或旧金山和平条约)(英文: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日语: 日本国との平和条约),是同盟国与轴心国日本所签订的和平条约。1951年9月8日,包括日本在内的49个国家在美国旧金山签订了这份和约,并于1952年4月28日正式生效;这份和约的起草人为当时的美国国务卿顾问杜勒斯。该和约主要是为了解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战败国日本的战后地位问题,和约的第二条声明日本承认朝鲜独立、放弃台湾、澎湖、千岛群岛、库页岛南部、南沙群岛、西沙群岛等岛屿的权利。
扩展知识
《对日和约》签订不久,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周恩来代表中国人民,在1951年9月18日纪念“九·一八”事变时,再次发表《关于美国及其仆从国家签订旧金山对日和约的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再一次声明:旧金山和约由于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准备、拟制和签订,中央人民政府认为是非法的、无效的,因而是绝对不能承认的”。
这份和约的正式生效,结束了长达七年的同盟国军事占领日本的状态;日本在国际社会的地位恢复正常。1956年12月12日,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一致决定向联合国大会推荐日本为联合国会员国。12月18日经联合国45个成员国提案,51个成员国附署;联合国接纳日本成为第80个会员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