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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偷渡境外从事网络赌博活动:被认定系主犯,非法获利171万获刑六年半

2018年以来,王某某(已另案处理)等人在柬埔寨成立长城赌博集团,先后在柬埔寨、菲律宾等地组织网络赌博活动。该集团从国内招募人员参与赌博平台的运营管理,吸纳中国籍赌客在集团提供的“众彩”“易彩”“易博”等网络赌博平台上参赌。陈某甲、陈某乙在长城赌博集团分别担任客服部大主管、后勤部主管等。

5月20日,红星新闻记者从裁判文书网获悉,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长城赌博集团部分涉案人员开设赌场、偷越国(边)境一案二审宣判,主犯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偷越国()境罪最终获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陈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偷越国(边)境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

▲资料图 图据IC photo

两人分别担任赌博集团大主管、主管

主犯一审认定获利超200万元

判决书显示,陈某甲、陈某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3月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经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判决书还显示,在开设赌场集团犯罪中,陈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一审认定2018年2月以来,陈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隐瞒真实出境目的,骗取边防检查核准,多次偷越国(边)境,在柬埔寨西哈努克港经济特区等地的长城赌博集团从事网络赌博犯罪活动。2018年2月至2022年6月,陈某甲在长城赌博集团工作,担任长城赌博集团客服部大主管,负责管理客服部和财务部员工日常工作并核算员工工资。在长城赌博集团工作共计53个月,违法所得206万元。

同时一审也认定,陈某乙于2018年9月至2021年4月在长城赌博集团工作,担任赌博集团后勤部主管,负责管理公司后勤部日常工作及长城赌博集团员工餐厅及超市,并保管员工签证等事项。其间在长城赌博集团工作共计31个月,违法所得51万元。

最终,长葛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20000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26000元。二、陈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85000元。三、陈某甲退缴的非法获利500000元、陈某乙自愿退缴的非法获利18000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陈某甲非法获利1560000元、陈某乙非法获利330000元,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后提起上诉

法院采纳部分意见,主犯二审刑期改为六年半

该案一审宣判后,陈某甲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其在长城赌博集团工作时间应认定为2018年2月至2020年1月;获利并非206万元,应根据实际工作时间进行调整;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应认定陈某甲系从犯且构成坦白,希望二审法院对上诉人从轻、减轻处罚。

陈某乙也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陈某乙后勤部主管身份、违法所得数额及工作时长系事实认定错误,其工作内容与组织赌博无直接关联;陈某乙行为几乎全部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前,请求二审法院综合考虑上诉人系从犯、当庭全部认罪、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对原判依法予以纠正。

该案判决书显示,许昌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意见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鉴于辩护人当庭提交新的证据,如果庭后查证陈某甲在该时间段不在长城赌博集团工作,建议对该时间段内认定陈某甲的犯罪金额予以扣除并对其刑期酌情改判。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关于陈某甲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部分成立、部分予以采纳,审理查明2018年2月至2019年12月,2020年8月至2022年6月,陈某甲为获取非法高额利益,在长城赌博集团工作,担任长城赌博集团客服部大主管,负责管理客服部和财务部员工日常工作并核算员工工资。这期间,在长城赌博集团工作共计46个月,违法所得171万元。犯罪时间相较于一审减少7个月,违法所得钱数减少35万元。而对陈某乙的犯罪行为认定事实与一审相同,没有变化。

2025年4月9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中关于陈某乙的判决。而关于陈某甲的判决,开设赌场罪名由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减少为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继续追缴陈某甲非法获利1560000元减少为12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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