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陈先生与女子黄某正式交往,但黄某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20年至2024年间,陈先生共向黄某转账129.7万余元。2024年5月,陈先生去世后,女儿陈某整理遗物时发现父亲生前持续向黄某转账,遂将黄某起诉至法院,主张返还上述款项。
6月9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6月5日,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审判决,黄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与陈先生交往,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法院一审判决:黄某向陈某返还109.7万余元并支付利息。
▲图据IC photo
父亲生前向女子转款129万元
女儿起诉要求对方返还
陈先生与妻子洪某于1991年1月登记结婚,同年10月生育了一个女儿陈某。2007年11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决陈先生与洪某离婚。陈先生父母早年均已过世,过世前系未婚状态。
2009年,陈先生认识了女子黄某,于2020年初正式确认交往。2020年至2024年间,陈先生通过银行转账及微信转账共计向黄某转账129.7万余元(已扣除黄某转账给陈先生的款项)。2024年5月30日,陈先生过世。
陈某起诉称,父亲陈先生过世后,她在整理其遗物时发现,父亲生前一直陆续向黄某进行转账。她作为陈先生唯一继承人,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返还上述款项。
黄某辩称,她与陈先生确认关系后,陈先生让她辞去工作,专心陪伴、照料他。之后,她就一直照顾着陈先生的生活起居,陪同其参加活动、与朋友一起出去游玩等,她其实兼任了司机、保姆、情侣等多重角色。这些转账中的26万元系陈先生赠与她买房、买车,其余转账均为双方的共同生活支出以及某种意义上的司机、保姆的工资。
案件审理过程中,黄某向法院表示其至今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已与丈夫分居四五年了。
法院认为赠与行为无效
一审判女子返还109万余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鉴于目前查明的事实,黄某与陈先生之间的款项往来多具备赠与性质,故认定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黄某虽表示其与陈先生于2019年认识、2020年初正式确认交往,但经查,黄某至今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针对陈某主张的129.7万余元,黄某对该转账金额无异议。就其中26万元,黄某主张该款系陈先生赠与她买房、买车的款项,但因黄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与陈先生交往,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也严重违反公序良俗,故即便该款项系黄某所称的赠与,也是基于维护“婚外情”目的的赠与,该目的违反公序良俗,根据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陈先生转账给黄某的26万元购房及购车款,应当予以返还。
针对剩余的103万余元,黄某抗辩称该款项系其与陈先生的共同生活支出以及某种意义上的司机、保姆的工资。首先,针对黄某主张的因照顾陈先生而开车、做家务的劳务费,黄某并未明确举证证明陈先生有雇佣黄某帮其开车、照顾生活的意思表示,故黄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对黄某的该抗辩意见不予认可。
其次,针对共同生活开支,黄某主张二人共同生活期间由陈先生每月向黄某提供款项,用于二人共同生活,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要求黄某补充说明用于黄某与陈先生共同生活的具体开支明细,但黄某至今未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予以说明,法院根据黄某所举证的支付截图,并不能看出2020年至2024年间陈先生一直在与黄某一起共同生活,也无法看出黄某截图中的各项开支是黄某与陈先生的共同生活开支,且黄某自认支出款项均来源于陈先生,即使黄某主张的支出确属共同生活开支,但因黄某与陈先生交往时其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与陈先生系“婚外情”,本身已经违反公序良俗,根据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对于黄某共同生活支出的抗辩意见,法院亦不予认可。
因此,法院认定黄某应当承担向陈某返还上述103万余元的民事责任。
考虑到庭审过程中陈某向法院表示,因存在陈先生与黄某共同生活及黄某帮陈先生开车、照顾生活的可能性,陈某自愿在诉请金额中扣除20万元作为劳务报酬、共同支出及黄某为陈先生购买物品等所有费用;因陈某向法院作出上述意思表示,且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情扣除20万元。故针对陈先生向黄某转账的金额,法院认定黄某应向陈某返还109.7万余元。5月20日,法院一审判决:黄某向陈某返还109.7万余元并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