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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付的“收藏品”——某艺术品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非法集资典型案例(四)

不交付的“收藏品”

——某艺术品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以“文化艺术品投资”为名的非法集资常以老年人为目标人群,进行虚假宣传“洗脑”,实施连环套路诱骗。

案情回顾

2018年6月,某艺术品有限公司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租赁多家门店,招聘经理、主管、业务员,以代理租赁、拍卖字画为名,按照投资金额大小、投资期限长短,每月以“租赁费”、“增值差额”等名义返还固定利息,承诺到期返还本金,以此为诱饵,通过开设讲座、发放礼券等方式公开宣传,吸引老年人参与“投资”,最终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作案手段

一是以销售收藏品为幌子,协议约定为销售,但并不实际交付商品,为了骗取集资参与人的信任,犯罪分子往往还会签订《回购协议》《贵重物品托管协议书》等合同,以提供所谓的升值通道、托管服务等名义进行返利。

二是以老年人为目标人群。该公司注册成立时即选取退休职工等老年人聚集的小区周边商品房,大量招聘业务员到公园、广场、小区健身场所、市场集市等老年人常去地点,通过发放宣传单、赠送小礼品等方式引诱老年人到公司听课、介绍业务,进而诱骗“投资”。

三是虚假宣传“洗脑”。业务员学习专门话术,抓住老年人多数老年人对金融、投资知识不足,又期望投资理财获取收益的心理,向“投资”人虚构“书画”收藏品的发展前景,不断向老年人“空画大饼”。

四是连环套路诱骗。为了防止过早资金断裂,业务员在老年人投资期限到了之后,往往以继续获得“投资收益”为诱饵,劝说续期投资,有的老人直到该公司被公安机关立案打击,还在苦等公司返还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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