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公司以进料对口监管方式向H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确定其中一种商品的商品编码与申报不符,实际是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我们公司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有可能会被处以罚款。根据《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进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不得办理手册设立手续。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但不构成走私行为的,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该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责令退运,处100万元以下罚款。综上,贵司进口加工贸易禁止类货物,构成违反上述海关法律规范之违规行为,可由海关予以处罚。
典型案例:2023年11月10日, 当事人某珠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殷某,从X口岸旅检入境大厅入境,经过海关申报台未向海关书面申报,经检查,在殷某等七人身上查获一批珍珠珠串,经S海关计核,上述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144.0411 万元, 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46.92212 万元。2024 年 6 月 7 日,H海关缉私分局对某珠宝有限公司瞒报走私珍珠案立案侦查,并于2024 年 11 月 1 日将该案移送S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4 年 12 月 12 日,S市人民检察院制发《不起诉决定书》(S检刑不诉【2024】XX3 号、XX4 号),分别对某珠宝有限公司及单位法定代表人殷某作出不起诉决定(酌定不起诉)。2025 年 2 月 17 日,S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检察意见书》(S检刑行意【2025】XX号、XX号),建议对某珠宝有限公司及单位法定代表人殷某依法处理。2025 年 5 月 7 日,H海关缉私分局将该案移交X关作行政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某珠宝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根据《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是走私行为。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是走私行为。根据该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有本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根据该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海关作出没收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无法或者不便没收的,海关应当追缴上述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本案中,当事人某珠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殷某,于2023年11月10日从X口岸旅检入境大厅入境,经过海关申报台未向海关书面申报,经海关查实,在殷某等七人身上查获一批珍珠珠串,上述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144.0411 万元, 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46.92212 万元。此后,S是人民检察院分别对某珠宝有限公司及单位法定代表人殷某作出不起诉决定(酌定不起诉),继而S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检察意见书》(S检刑行意【2025】XX号、XX号),建议对某珠宝有限公司及单位法定代表人殷某依法处理。
综合上述,依照《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参考《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 年第 182 号)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 款之规定,X海关决定1、对某珠宝有限公司没收涉案货物。2、对殷某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