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1. 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6.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以上是监察机关监察对象的主要范围。需要注意的是,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具体的监察对象可能会有所调整。
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及其他行使公权力人员进行监督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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