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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1787年宪法下总统行使的权力概述

根据1787年美国宪法,美国总统拥有以下主要权力:

1. 行政权力:作为联邦政府的行政首长,总统负责执行联邦法律,并管理行政部门。

2. 外交权力:总统是美国对外政策的主要决策者。他有权签署国际条约(但需要参议院批准),并任命大使和领事(同样需参议院同意)。

3. 军事权力:总统是美军总司令,可以指挥武装部队。此外,总统还拥有发动有限军事行动的权力(例如小规模军事干预或打击恐怖主义),无需国会正式宣战。

4. 立法倡议:总统可以向国会提出立法建议,并在国情咨文中概述其政策目标。

5. 法律否决:总统有权否决国会通过的法案。然而,国会有权以三分之二多数票推翻该否决。

6. 赦免权:总统可对联邦罪行进行赦免,但不包括弹劾案件或州犯罪。

7. 人事任命:总统提名高级政府官员、法官(包括最高法院大法官)、大使等职位,须经参议院批准。

8. 国家紧急状态宣布:在特定情况下,总统可以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从而获得额外的权力和资源来应对危机。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拥有上述广泛权力,美国总统仍然受到三权分立原则的制约,确保权力不会过度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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