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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大堂摆放艺术雕塑竟然侵权了!法院:经营者勿忘“先授权、后使用”

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首席记者 张玮玮 通讯员 王碧蕾 丛晓芸

深圳某酒店采购了一批艺术雕塑希望提升酒店档次、吸引消费者入住,没想到竟被雕塑艺术家刘某起诉侵权。近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判决结果,酒店方被判侵害了刘某的展览权,需立即停止使用、销毁被诉侵权雕塑,并赔偿3.5万元。

雕塑家提告:酒店陈列雕塑与自己作品相似涉嫌侵权

郑某是一名雕塑艺术家,其创作的作品曾获多个艺术奖项,并多次被博物馆收藏。2015年2月,郑某创作A雕塑,并于同年8月首次发表。

2023年5月,郑某发现深圳B酒店在其大堂陈列了一雕塑。经对比,郑某认为该雕塑与A雕塑十分相似,遂将B酒店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保护A雕塑的展览权和署名权,判令B酒店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涉案雕塑、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505万元。

B酒店辩称,大堂陈列的雕塑由C供货商采购,酒店作为一般消费者无能力辨别是否侵权,且在收到郑某的书面函告后已将雕塑撤下,无主观侵权故意。

法院判决:酒店侵害原告人展览权需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著作权侵权纠纷。

关于B酒店是否侵害郑某的展览权。展览权是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印件的权利。首先,A雕塑从创作过程和表达形式来看,体现了作者的选择和判断,其元素的选择、编排、塑造均体现了较高的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其次,根据郑某提供的证据证明,该作品已经公开发表,B酒店有接触A雕塑的机会。而涉案雕塑陈列在B酒店大堂,使得进入酒店的公众能够接触到该雕塑,形成公开展示,客观上对A雕塑的展览权构成侵犯。最后,酒店大堂陈列的雕塑虽然由C供货商提供,但B酒店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陈列该雕塑时尽到知识产权审查等合理注意义务,即该雕塑经授权生产,有合法来源,故B酒店侵害了郑某对A雕塑的展览权。

关于B酒店是否侵害郑某的署名权。署名权是指作者享有的在作品上表明身份、署名的权利,是著作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B酒店陈列的侵权雕塑系作为装饰物摆放在大堂,该行为的目的是装饰而非突出作品的艺术展览价值或作者本身,B酒店未侵害郑某的署名权。

关于B酒店应承担的责任。B酒店侵害了郑某的展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应该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郑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或者B酒店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法院依法对本案适用法定赔偿。综合考虑郑某的知名度、作品的类型、独创性程度、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以及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B酒店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判定B酒店赔偿郑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5,000元。

综上,法院判决B酒店立即停止使用、销毁被诉侵权雕塑,赔偿郑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5,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在经营空间装置艺术品应注意著作权问题

随着消费者审美素养不断提升,一些酒店会通过摆设艺术作品、设计主题房间等方式吸引消费者。在此过程中,如使用未授权或授权链条不完整的著作权作品,则将产生侵犯权利人著作权的风险。在著作权侵权中,侵权行为的判定主要基于是否未经许可使用了受保护的作品,而不以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为必要条件。本案中,B酒店在其经营场所使用了郑某的作品,无论其主观意图如何,客观上已经构成了对展览权的侵犯,且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因此其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展览权。

法官在此提醒,对于经营者而言,所有“借用他人创意”的行为,均需以“先授权、后使用”为底线。在经营空间装置艺术品时,应尽到查验权属文件、定期复核授权状态、排查是否存在与知名作品高度相似的情况等合理注意义务,必要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著作权尽调,对于无法核权的高风险作品,建议遵循“存疑不用”原则。同时,商家应选择正规来源渠道进行合作,完善采购流程、保留证据凭证,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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